婚姻登記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怎樣才需要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表格MR1(S))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何時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因此,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到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亦可選擇交由婚姻監禮人代辦相關手續。
如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除非結婚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地區,否則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在遞交通知書時,擬結婚人士須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旅行證件。有關人士不用填寫申請表格,但必須提供下列的個人資料,供婚姻登記處職員擬備及印製通知書之用:
- 全名
- 婚姻狀況(即是否未婚、鰥夫或寡婦、離婚人士或以往曾否採用任何儀式結婚)
- 職業
- 年齡
- 住址
- 雙方父母的姓名
-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為節省在登記處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預先塡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 21B),並於辦理通知書時一併遞交。請注意:該資料表並非申請表格,亦不等同通知書。
何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如打算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便須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通知書。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有關人士可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其他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亦可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如欲查閱獲委任婚姻監禮人的名單,可按此。
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www.gov.hk/marriagebooking)或電話(使用按掣式音頻電話致電(852) 3102 3883)預約遞交通知書,免費預約服務24小時運作,預約名額先到先得。請注意:每對準新人只能預約一個時間。

辦理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所需時間
在婚姻登記處的櫃枱處理通知書需時約為30分鐘。一些複雜個案或需較長時間。
擬結婚通知書的展示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請注意:有關人士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其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費用
將通知書存檔及展示的訂明費用為港幣305元。
如通知書於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婚姻登記處遞交,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期票恕不接受。如欲獲得更多詳情,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入境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