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2024-08-21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527章),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使人受害歧視亦屬違法。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可提出投訴的範疇與《性別歧視條例》的範疇相同,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參與
- 政府的活動
平等機會委員會制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旨在消除在工作間基於「家庭崗位」而產生的歧視,並保障有「家庭崗位」的僱員。
如欲獲得更多詳情,請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資料來源: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