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2024-08-23
政府已採取的改善措施
政府致力提高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制度的成效,多年來已採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幫助離婚人士追討贍養費。至今已實施的改善措施包括:
- 放寬法院發出扣押入息令的條件,使發出命令的程序更為靈活
- 《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訂)條例》於2002年1月25日生效,放寬的措施如下:
- 當法院已發出贍養令及贍養費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時,法院便可在下列情況下發出扣押入息令:
- 法院信納贍養費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依贍養令付款;
- 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照贍養令準時支付全部款項;或
- 贍養費支付人和受款人雙方同意發出扣押入息令;
- 可在法院發出或更改贍養令的同一聆訊中發出扣押入息令(法院可以主動發出扣押入息令,亦可以由贍養費支付人、受款人,或雙方一同申請後發出該命令);及
- 法院可免除或放寬在《扣押入息令規則》內規定的程序,或縮短規定的期限。
- 當法院已發出贍養令及贍養費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時,法院便可在下列情況下發出扣押入息令:
- 《2007年扣押入息令(適用於政府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法庭可就所有入息來源發出扣押入息令。
- 《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訂)條例》於2002年1月25日生效,放寬的措施如下:
- 向拖欠贍養費的支付人徵收利息或附加費
- 《2003年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條例》於2005年5月1日生效。根據條例的規定,贍養費受款人有權按判定利率自動收取贍養費欠款的利息,或按法院批出的利率,收取欠款利息。如受款人認為支付人經常無合理辯解而拖欠贍養費,更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支付人就贍養費欠款繳付附加費。法院可命令支付人繳付附加費,而數額可達欠款額的100%。
-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的資料,請瀏覽專題網站。
- 可要求政府部門披露贍養費支付人的地址
- 倘法律專業人員提出要求並能提供充足資料,指定的政府部門(即入境事務處、運輸署和房屋署)可披露贍養費支付人的地址,以便向支付人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贍養費欠款。
- 調高可獲豁免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的最高款項(包括配偶每月的贍養費款額及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
- 政府已將法律援助署署長第一押記內每月(配偶)的贍養費豁免額由1997年的4,800元上調至2023年的9,370元,遭遇嚴重困苦的個案可獲豁免的最高款項亦由1997年的57,400元上調至2023年的112,120元。此措施為的目的是為可能因討回的財產被扣除法律開支而遭遇困苦的法援受助人提供濟助。
- 簡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就追討贍養費欠款而提出法援申請的轉介程序
- 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會轉介有需要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到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以作出法援申請追討贍養費。法援署會為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的合資格申請人提供法援,以協助他們收回贍養費欠款。
- 法援署與社署已由2018年起加強合作,簡化現行的個案轉介程序,以加快處理申請。
- 法援署已委任一名聯絡職員,負責處理由社署轉介到法援署有關追討贍養費的法律援助的查詢。
- 推出宣傳和教育活動
- 推出宣傳和教育活動,包括「有關贍養費的社區參與計劃」(社區參與計劃),以加深市民了解有關贍養費支付人的責任、贍養費受款人的權益,以及受款人未能收取贍養費時可使用的服務 。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該條例」)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這為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家庭和子女帶來更佳保障,減少雙方就同一爭議向香港及內地兩地法院重新提出訴訟的需要。這會節省訴訟的時間和金錢,並減輕當事人的情緒壓力。
根據該條例,如判決是由內地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內地生效,申請人便可以就該判決中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指明命令,提出申請。
指明命令分為以下三類:
- 狀況相關命令 ( 例如批准離婚的命令等 )
- 看顧相關命令 ( 例如關於撫養權、探望權的命令等 )
- 贍養相關命令 ( 例如關於未滿 18 歲的人的撫養費、夫妻之間 扶養的命令、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命令等 )
有關該條例的詳盡資料,可瀏覽律政司有關《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的專題網頁和刊物 。
資料來源:律政司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