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赡养费
2024-08-23
政府已采取的改善措施
政府致力提高收取赡养费和执行赡养令制度的成效,多年来已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帮助离婚人士追讨赡养费。至今已实施的改善措施包括:
- 放宽法院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条件,使发出命令的程序更为灵活
- 《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于2002年1月25日生效,放宽的措施如下:
- 当法院已发出赡养令及赡养费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时,法院便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扣押入息令:
- 法院信纳赡养费支付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依赡养令付款;
- 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照赡养令准时支付全部款项;或
- 赡养费支付人和受款人双方同意发出扣押入息令;
- 可在法院发出或更改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发出扣押入息令(法院可以主动发出扣押入息令,亦可以由赡养费支付人、受款人,或双方一同申请后发出该命令);及
- 法院可免除或放宽在《扣押入息令规则》内规定的程序,或缩短规定的期限。
- 当法院已发出赡养令及赡养费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时,法院便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扣押入息令:
- 《2007年扣押入息令(适用于政府及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法庭可就所有入息来源发出扣押入息令。
- 《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于2002年1月25日生效,放宽的措施如下:
- 向拖欠赡养费的支付人征收利息或附加费
- 《2003年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条例》于2005年5月1日生效。根据条例的规定,赡养费受款人有权按判定利率自动收取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或按法院批出的利率,收取欠款利息。如受款人认为支付人经常无合理辩解而拖欠赡养费,更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人就赡养费欠款缴付附加费。法院可命令支付人缴付附加费,而数额可达欠款额的100%。
-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的资料,请浏览专题网站。
- 可要求政府部门披露赡养费支付人的地址
- 倘法律专业人员提出要求并能提供充足资料,指定的政府部门(即入境事务处、运输署和房屋署)可披露赡养费支付人的地址,以便向支付人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欠款。
- 调高可获豁免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的最高款项(包括配偶每月的赡养费款额及遭遇严重困苦的个案)
- 政府已将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内每月(配偶)的赡养费豁免额由1997年的4,800元上调至2023年的9,370元,遭遇严重困苦的个案可获豁免的最高款项亦由1997年的57,400元上调至2023年的112,120元。此措施为的目的是为可能因讨回的财产被扣除法律开支而遭遇困苦的法援受助人提供济助。
- 简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助人就追讨赡养费欠款而提出法援申请的转介程序
- 现时,社会福利署(社署)会转介有需要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助人到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以作出法援申请追讨赡养费。法援署会为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的合资格申请人提供法援,以协助他们收回赡养费欠款。
- 法援署与社署已由2018年起加强合作,简化现行的个案转介程序,以加快处理申请。
- 法援署已委任一名联络职员,负责处理由社署转介到法援署有关追讨赡养费的法律援助的查询。
- 推出宣传和教育活动
- 推出宣传和教育活动,包括「有关赡养费的社区参与计划」(社区参与计划),以加深市民了解有关赡养费支付人的责任、赡养费受款人的权益,以及受款人未能收取赡养费时可使用的服务 。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该条例」)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这为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家庭和子女带来更佳保障,减少双方就同一争议向香港及内地两地法院重新提出诉讼的需要。这会节省诉讼的时间和金钱,并减轻当事人的情绪压力。
根据该条例,如判决是由内地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内地生效,申请人便可以就该判决中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指明命令,提出申请。
指明命令分为以下三类:
- 状况相关命令 ( 例如批准离婚的命令等 )
- 看顾相关命令 ( 例如关于抚养权、探望权的命令等 )
- 赡养相关命令 ( 例如关于未满 18 岁的人的抚养费、夫妻之间 扶养的命令、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等 )
有关该条例的详尽资料,可浏览律政司有关《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的专题网页和刊物 。
资料来源:律政司
2025年1月2日